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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9-02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其次是明确了回购对象,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并明确对欺诈发行负责的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成为回购对象;第三是明确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第四是明确回购程序,要求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实控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特定的程序启动回购;第五是明确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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