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8
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规范私募金管理人名称、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金管理人、确保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负面清单、强化私募基金管人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这五大方面。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两条: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合同约定的为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借款的期限应为一年以内,且借款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此规定为私募基金行业辨别“伪私募”,并在备案及事后监督环节对“伪私募”进行有效清理和疏导提供便利。
其次,《意见稿》第十一条还对私募金的关联交易这一利益冲突进行了约束,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前防范,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使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方交易的在投资前需取得投资者同意,投后应向中基协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