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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先后发布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

2020-12-23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退市新规”)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退市新规在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以及退市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首先,新规明确了强制退市的财务类评判标准,运用组合财务指标(扣非前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替换原有单一财务指标,同时,交易类指标将原有的面值退市修改为1元退市,且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其次,对退市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并取消了交易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在退市监管上,新增了具体可执行的量化标准,力求将有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清出市场,同时还增加了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皆表示,将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之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有关退市指标和退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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