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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彰显保障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决心

2021-01-05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此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动,就证券期货犯罪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价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元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第二,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关于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价等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三,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形,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第四,修正案也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限衔接,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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