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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1-01-13

2021年1月8号,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内容,形成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十不得”禁止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对于新设备案的管理人名称中应当存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而对于实行“新老划分”的节点应当以“工商注册登记”为标准;第二,异地办公仍然被允许,即不强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第三,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但可以从事为绕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的顾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第四,细化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三种情形属于合格投资者,不需再穿透核查;第五,对于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借款、担保、明股实债等行为,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第六,过渡期的安排,对于基金管理人尚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且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的募集和备案工作。对于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债权投资”的情形应在一年之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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