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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咨询市场意见

2021-04-02

2021年3月31日,香港联交所公布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相关修改建议,并公开咨询市场意见。其中,有关中概股在港二次上市的修改引人注目。从政策方面看,中概股回港二次上市的条件被放宽,其主要修改意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简化规定,统一股东保障标准,确保所有投资者得到一致的保障。所有发行人须证明他们是否符合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如:须每年举行普通股东大会、允许股东以简单多数罢免董事、给予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等;第二,扩宽在港二次上市制度要求,允许经营传统行业而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中概股申请上市。修改中建议取消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创新型企业”资格限制,并且降低了拟二次上市的中概股的市值门槛,在海外上市满五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超过30亿港元或海外上市满两个会计年度且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中概股,既符合二次上市条件;第三,给予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沿用既有的不同投票架构及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但这些发行人需在合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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