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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2021-11-1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4日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的以下内容对于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存在潜在影响。

一是意见稿明确了企业香港上市也可能需要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意见稿第13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意见稿延续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较低门槛,因此事先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几乎将成为涉及个人信息企业未来赴美上市的“标配”。对于赴香港上市的企业,虽然条例征求意见稿设定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这一看似较为宽松的条件,但其具体要求仍有待监管机构在实践中明确。

二是意见稿新增了关于赴境外上市企业的年度安全评估和报告规定以及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时的报告规定。第32条规定,处理重要数据或赴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数据安全评估。第14条规定,据处理者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涉及重要数据和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处理者发生解散、被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要求移交或删除数据,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按照此规定,常见的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等重组活动可能也需向网信办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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